“世界机器人大赛—青少年机器人设计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世界机器人大赛—青少年机器人设计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裁判员,由世界机器人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中国电子学会统一管理。
第二条 大赛裁判员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裁判员库建设
第三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开展大赛裁判员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大赛裁判员库的裁判员主要来自于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中具备较强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裁判员基本素质: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执裁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执裁等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现场执裁经验,熟悉大赛各赛项的规则规程,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执裁工作安排,有3年以上科技类竞赛的执裁经验;
(六)按时参加大赛裁判工作会,可以严格执行大赛组委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执行大赛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裁判员本人可申请入库,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青少年机器人设计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少年大赛执委会”)推荐,并经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最终审核备案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裁判员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
(二)入库申请,裁判员自愿填写《世界机器人大赛-青少年机器人设计大赛裁判员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核实推荐,裁判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人员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后,方可向青少年大赛执委会推荐;
(四)审核入库,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审定青少年大赛执委会意见后,对裁判员进行备案并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裁判员出库处理:
(一)泄漏未公开的执裁内容、流程、结果、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执裁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执裁裁判员的。
第九条 裁判员出库流程:
(一)主动出库,裁判员可自愿申请出库,自愿申请出库的裁判员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裁判员库专家资格,裁判员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核实后取消裁判员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裁判员选取分配原则
第十条 大赛所需裁判员,原则上从裁判员库中选取,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裁判员选取及邀请工作由大赛执委会负责,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和监督;
(二)大赛各级竞赛活动的裁判员需结合执裁工作需要、裁判员组成结构、回避原则等要求,随机选取产生。
第十一条 裁判员选取回避原则:
(一)裁判员不能为所执裁赛项参赛选手的指导教师或参与人员;
(二)与参赛队伍存在利益竞争的单位及个人;
(三)与所执裁赛项参赛选手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妨碍执裁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裁判员接受执裁邀请的,应当在大赛执裁开赛前,充分熟悉并了解大赛各项竞赛规则规程和要求。
第四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裁判员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执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执裁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不熟悉赛项的执裁工作;
(四)有权自愿退出裁判员库。
第十四条 裁判员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执裁工作;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未公开的执裁内容、流程、结果、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参赛选手及家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接受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中国电子学会的统一管理。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及时申请进行修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青少年大赛执委会对大赛裁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在执裁过程中,如发现裁判员存在徇私舞弊、不按竞赛规则规程进行执裁、违反执裁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裁判员的执裁工作,经研判后对具备重赛条件的必要竞赛场次进行重赛。
第十六条 大赛合作举办单位和参与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裁判员信息和未公开的相关执裁信息。
第十七条 因裁判员个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涉事裁判员本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